胡三三是一位年輕的女服裝設計師。1998年11月至12月,她來到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裘海索是系里的副教授,同樣是一位頗有成績的女服裝設計師。在進修期間, 胡三三為完成其所選修的“立體剪裁”課的作業(yè),設計完成了白坯試樣布立體剪裁原形條紋狀盤帶式拼縫小胸衣。 該緊身小胸衣采用了斜裁、打條、纏繞與立體牡丹花造型相結合的表現(xiàn)手法。顏色為白色,結構為拼縫而成的條狀進行纏繞,下擺突出點綴有幾朵立體牡丹花,整體造型以女性胸部曲線為依托,外部輪廓富有變化。在該小胸衣的基礎上,胡三三還設計完成了一系列款式獨特的小胸衣,同時使用了夸張的中國結的表現(xiàn)手法。 胡三三在學院的拍攝室對其條紋緊身小胸衣等作業(yè)進行拍照時,裘海索曾目睹了胡三三設計完成的小胸衣。 1999年三四月間,胡三三在其設計的小胸衣的基礎上又設計完成了三套連衣裙裝,進一步采用中國結、牡丹花、對絲綢面料進行45度斜裁、打條、盤繞、立體剪裁手工縫制,色彩漸變加反差對比等工藝和組合形式來表現(xiàn)其立體的服裝造型。 上述裙裝參加了1999年4月在紹興舉辦的“99中國輕紡城紡織品博覽會——2000年春夏時裝發(fā)布會”。裘海索也目睹過上述裙裝。 1999年7月,裘海索設計完成了8套系列服裝。該系列服裝使用的主要設計元素為牡丹花,主要的服飾手段為手繪、條紋拼縫、中國結等。該系列服裝突出的一套是由外衣、緊身小胸衣、長裙、裝飾頸鏈組成。其面料為真絲,整體色彩基調為藍綠色,其中外衣和緊身小胸衣的結構均為條紋盤繞,采用45度斜裁拼縫而成。 條紋之間的色彩為藍綠色漸變并有反差,長裙的圖案為手繪牡丹花,裝飾頸鏈為中國結。該系列服裝以“春天的故事”為主題參加了第九屆全國首屆藝術設計展,并獲得服裝金獎。 1999年12月,上述服裝在中國美術館進行了展覽。 1999年12月15日,胡三三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控告裘海索及中國美術館。 她在起訴狀中稱,原告在中國美術學院(杭州)染織服裝系進修期間,獨立設計了一系列時尚與民族相結合、中西合璧的服裝,付出了大量心血。該服裝在整體創(chuàng)意、結構、工藝、色彩、材料等方面綜合體現(xiàn)了獨創(chuàng)性,原告是該服裝作品的作者。 1997年7月初,裘海索未經(jīng)原告同意,剽竊了原告的設計方案,設計了一套服裝,并據(jù)此獲得了“第九屆全國美展首屆藝術設計展服裝金獎”。該套服裝自1999年12月6日起由中國美術館展出。 原告認為,裘海索設計的這套服裝剽竊了原告設計的作品,侵犯了原告對服裝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原告曾多次對裘海索及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均未得到明確答復。 在多方奔波,毫無出路的情況下,原告只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裘海索立即停止侵權、銷毀侵權產(chǎn)品,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失5萬元,被告中國美術館立即停止展出侵權產(chǎn)品。 裘海索稱,服裝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服裝作為一種工業(yè)產(chǎn)品,只能成為美術等作品的物質載體,服裝設計者不享有對某種結構、圖案、色彩在服裝上使用的專有權,更不能壟斷對服裝工藝、服裝面料的使用。要實現(xiàn)這些權利,服裝設計者只能借助于工業(yè)產(chǎn)權法。況且原告主張的條紋狀盤帶拼縫式胸衣的服裝表現(xiàn)形式,早已被國內服裝設計界、服裝生產(chǎn)企業(yè)使用,已進入共有領域,并非原告獨創(chuàng)。被告設計的系列服裝中的小胸衣與原告設計的小胸衣在整體創(chuàng)意、結構、工藝、色彩等方面,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并未構成抄襲、剽竊。原告的主張缺乏最基本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整體表現(xiàn)有別 抄襲并不存在 經(jīng)過近一年的審理,市第二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服裝藝術作品不構成對原告作品的剽竊,故駁回原告胡三三的訴訟請求。胡三三不服向市高級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本案胡三三及裘海索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藝等設計元素各自獨立設計的服裝,從其藝術造型、結構及色彩等外在形態(tài)來看,均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chuàng)性,表現(xiàn)出了集實用性與藝術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現(xiàn)代美感,屬于受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實用美術作品。 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服裝藝術作品應當是由色彩、圖案、造型、搭配組合及修飾而成的整體表現(xiàn)形式。 通過對胡三三、裘海索各自所設計的服裝作品進行對比,雖然雙方在設計服裝作品時均使用了條紋盤繞、色彩漸變與突變、中國結、牡丹花及拼縫等已被服裝設計界使用的創(chuàng)作元素和工藝手段,但是胡三三設計的條紋狀盤帶式小胸衣作品系獨立的一件,整體色彩為白色,立體牡丹花的造型是通過用白坯試樣布制作的打散的牡丹花經(jīng)過盤繞而表現(xiàn)出來的。 而裘海索設計的涉案服裝作品則由外套、胸衣、裙子、裝飾頸鏈組成,整體色彩基調為藍綠色的真絲套裝,其中長裙上的牡丹花圖案為手工繪制。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整體表現(xiàn)形式不同,帶給欣賞者的感觀不同,各自所表達的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后者對前者的抄襲。 胡三三稱美術專業(yè)上的創(chuàng)意概念也可以用來指具體化了的美術表現(xiàn)手法、方式,裘海索抄襲了其作品中的各種具體表達方式,不屬合理借鑒與啟發(fā),而是構成了對其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主張,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服裝”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界定 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對“服裝”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一直存在頗多爭議。在著作權意義上,可將“服裝”做兩種區(qū)分,其中之一是指可通過工業(yè)方式大批量生產(chǎn)的大眾化的普通服裝,另一種是指主要用于欣賞的藝術類服裝。關于前者,因其并不具有著作權法中對“作品”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要件,因而無法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后者,它一般是由專門的服裝設計者設計,表達著特定的主題,體現(xiàn)了設計者獨特的思想,表現(xiàn)出一定的藝術個性,因此完全具備了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該規(guī)定雖未明確藝術化服裝為美術作品,但無論從其外在形式,還是審美價值,都符合美術作品的定義,因此,藝術化服裝應屬于美術作品的范疇。 著作權法對藝術化服裝的保護是對其具體的表現(xiàn)形式的保護,而不保護創(chuàng)作作品的主題思想、創(chuàng)作元素、工藝手段等,這與對一般的美術作品的保護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對藝術化服裝的抄襲判斷,應主要比對二者之間在整體色彩、使用的圖案、造型、搭配組合以及修飾是否相同或明顯近似,否則就不能認定為抄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