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以來,發(fā)生在國內的DVD專利權糾紛、打火機安全鎖等等事件,無不讓人們充分意識到了專利這把市場開拓利器的重要性,于是在國內增強專利意識,加強自主核心技術開發(fā)的呼聲越來越高。但是,知識產權保護是不是只有專利這惟一途徑呢?當然不是。就傳統(tǒng)知識產權而言,還有著作權和商標權。長期以來,中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一直缺乏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然而,去年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樂高(LEGO)玩具案 ,卻無疑讓人們意識到了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一、實用藝術作品保護的現(xiàn)狀及加強保護的必要性
??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是通過加入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或者采取法律適用的方法,間接地給予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而在知識產權法律中一直沒有明文給予確認和保護。因此,對于如何保護,即: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條件,則是完全源于《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而在《伯爾尼公約》中,只是第2條第1款,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文學和藝術作品”的范疇。此外,該公約的第2條第7款、第7條第4款中也提及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但是對于保護范圍和保護條件,卻缺乏統(tǒng)一而又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另外,國務院1992年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guī)定》第6條也規(guī)定了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依據(jù)國民待遇原則,很顯然這一條也應該同樣適用于中國的實用藝術作品。
??2001年中國入世后,作為入世承諾,中國加入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即:Trips協(xié)議。在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上,Trips協(xié)議全面承接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即:實用藝術作品受版權法保護。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無論是國際著作權相關公約,還是國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版權法保護。此外,縱觀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也都明確地給予了實用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如:《匈牙利版權法》第46條和第51條就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中的一般藝術品加以保護。世界上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典《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二章“受保護的作品”中L.112-2條也明確地將實用藝術作品列入了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然而,與此相應的事實確是,為了迎接入世,我國相繼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卻仍然未對實用藝術作品給予明確的法律保護。
??與國際上明確給予實用藝術作品法律保護相對應,在日益頻繁的國際貿易,尤其是版權貿易中,實用藝術作品的交易額和交易量越來越大。目前,在我國越來越多的實用藝術作品在社會上廣泛流通。中國,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文化的大國,實用藝術作品通常是以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大量出現(xiàn)的。如:形象千奇百怪的剪紙窗帖、五彩繽紛形象各異的風箏、還有目前已被列入中國搶救性保護工程之首的木版年畫等等。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化大國,面對自己寶貴的文化資源被他人利用后反而在向我國輸入的過程中收取昂貴的費用這一緊迫形勢(如日本利用中國充分的中醫(yī)和中藥資源,在世界中成藥市場上占據(jù)了百分之八十的分額),中國理應明確并加強對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加之,近幾年來,由于我國加大了知識產權的廣泛宣傳,人們的知識產權意識得到了較大的普及和加強。因此,更有必要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界定
??造成目前我國實用藝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不得力的最主要原因,應該是國內對實用藝術作品缺乏一個明確、統(tǒng)一的定義。正如有的學者在文章中提到關于實用藝術作品,由于當初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者擔心實用藝術作品與傳統(tǒng)的純美術作品、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工藝美術作品不易區(qū)分,因此,在《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實用藝術作品予以法律保護 ,所以,若欲明確并加強實用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首先最重要的在于正確界定出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款規(guī)定,美術作品,即: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依據(jù)是否具有實用功能來分,美術作品又可分為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純美術作品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只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而實用美術作品則是指以美術技術制成的各種與實用相結合,并具有欣賞價值的造型藝術。于是在理論界,有人將實用藝術作品與實用美術作品混為一談,認為實用美術作品即實用藝術作品。但是,從1886年《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中,可以看出是將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一同作為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形式,而給予法律保護的。因此,實用藝術作品是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的。對于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詞匯》中,曾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yè)生產的產品。1954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做出了一個判決,即:判決一個有著身著長裙、頭頂圓盤翩翩起舞的女子的燈座造型屬于實用藝術作品,享有版權。該判例揭示出,只有為實際使用或創(chuàng)作成功后被實際上付諸使用的藝術作品,才能夠被視為實用藝術作品。由此可見,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與美術作品相比,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既是物質產品(具有實際使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產品,而無論它是手工制作還是批量生產。因此,總的來看,實用美術作品應屬于實用藝術作品和美術作品的邊緣作品。
??那是否實用藝術作品只有實用美術作品這一種形式呢?不。因為一方面如上所述,實用藝術作品不完全等同于實用美術作品。另外一方面,實用藝術作品還應包括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俗稱外觀設計專利,是指關于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上應用的新設計。與實用藝術作品的定義相比,工業(yè)品外觀設計顯然是工業(yè)批量生產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即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應該是實用藝術作品的一部分。與實用美術作品不同的是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依托,離開了具體的產品,就無所謂外觀設計了。
??總之通過以上分析,實用藝術作品應該是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在內的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應該分別是美術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的下位概念,屬于兩者的“交集”。
??三、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正確界定了實用藝術作品的概念之后,筆者下面將分析、探討一下目前實用藝術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因為實用藝術作品包括實用美術作品和工業(yè)品外觀設計兩部分,因此,當實用藝術作品權利人取得權利之后,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或選擇采取版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采取專利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法律保護模式,或者兩者均選,即:版權加專利的法律保護模式。這樣可以充分利用版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兩種保護模式的互補性,從而為權利人的權利構筑起一層知識產權的立體保護網(wǎng)。
??1、版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表現(xiàn)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審美價值的實用手工藝品,則一般采取版權法律保護的模式比較好。因為作者——創(chuàng)作人,不可能創(chuàng)作出完全相同的兩件作品。如:美術家在創(chuàng)作美術作品時,常常要受當時的環(huán)境、氣氛、靈感等因素影響,是帶著一種激情去創(chuàng)作,并通常會把這種激情融匯于其作品之中。正因為如此,即使是同一個人也很難創(chuàng)作出完全相同的作品。根據(jù)著作權法關于著作的保護原理“只要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而非抄襲他人作品的一經(jīng)創(chuàng)作,便受著作權法保護,即使作品之間存在著很多的相似性?!贝送猓扇“鏅喾ūWo實用藝術作品還有保護期限長的優(yōu)點,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五十年。但不足的是,版權保護,因為并不排斥他人的獨立創(chuàng)作出相同或類似的作品,而極其容易遭受他人侵權。
??2、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模式
??如果實用藝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較高,且適于工業(yè)應用,即可以通過工業(yè)手段進行大量生產或復制,則可以考慮采取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一方面相對于版權保護而言,保護比較充分而有力,這是因為這種模式教版權保護模式要求條件高并且需要經(jīng)過一定的審查手續(xù)。另一方面,由于專利專有性程度高,因此可以排斥其他相同或類似的設計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從而避免遭受侵權。但不足之處在于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且如果不能夠迅速及時的取得專利的話,極易遭受侵權,還有保護期限一般只為十年,不得延長。
??3、版權、外觀設計專利混合保護模式
??隨著侵權手段的越來越細化,現(xiàn)在權利人更傾向于采取此種混合模式,這樣既可以充分利用版權極易獲權的特點,從而給予權利以不間斷的法律保護,避免權利遭受他人侵犯,同時版權保護保護期限長,這樣又可以給權利以足夠長的保護時間,又可以充分吸收外觀設計?;h保護程度高、保護力度大的優(yōu)點,從而能夠使權利人的權利一直處于安全的狀態(tài)。采取版權、外觀設計專利混合保護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版權、專利權的各自優(yōu)點,達到互補,從而使權利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一種立體、全面的保護狀態(tài)。(作者: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郭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