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外觀設計注冊及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第三章審查
第四章外觀設計權
第五章審判
第六章再審與訴訟
第七章雜則
第八章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本法目的在于通過保護和利用外觀設計,以獎勵外觀設計的創(chuàng)作,進而促進產業(yè)的發(fā)展。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中所稱之“外觀設計”,是指關于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的、通過視覺引起美感的設計。
(二)本法中所稱之“注冊外觀設計”,是指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
(三)本法中所稱之外觀設計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轉讓、出租或為轉讓或出租而展出或進口體現(xiàn)外觀設計的物品的行為。
第二章外觀設計注冊及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第三條 外觀設計的注冊條件
(一)作為在工業(yè)上可以利用的外觀設計創(chuàng)作的人,除下列外觀設計外,可以就其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1)在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前于日本國內或外國已被公知的外觀設計;
(2)在外視設計注冊申請前已記載于日本國內或外國發(fā)行的刊物上的外觀設計;
(3)與前兩項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類似的外觀設計。
(二)在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前,具有該外觀設計所屬領域普通知識的人,根據日本國內馳名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可以容易地創(chuàng)作出該外觀設計時,盡管符合前款規(guī)定,該外觀設計(前款各項所列外觀設計除外)仍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第四條 外觀設計喪失新穎性的例
(一)違反具有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的人的意愿而使外觀設計成為前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的,自成為該外觀設計之日起六個月內,具有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的人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該外觀設計不應被視作該款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
(二)因具有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的人的行為而使外觀設計成為前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的,自成為該外觀設計之日起六個月內,該人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與前款同樣處理。
(三)欲將申請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適用于前款規(guī)定時,必須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向特許廳長官提交記載有該請求的文件,并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向特許廳長官提交證明文件,證明其申請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為該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
第五條 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
盡管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下列外觀設計仍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外觀設計;
(2)可能與他人的業(yè)務有關的物品發(fā)生混淆的外觀設計。
第六條 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一)申請外觀設計注冊時,必須向特許廳長官提交申請書并附記載有申請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的圖紙。申請書上必須寫有下列事項:
(1)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時應寫上其代表人的姓名;
(2)提交的年月日;
(3)外觀設計的設計人的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4)體現(xiàn)外觀設計的物品。
(二)根據通商產業(yè)省令的規(guī)定,可以用申請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的照片、模型或樣品代替前款規(guī)定的圖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申請書上寫明是照片還是模型或樣品。
(三)就與自己的注冊外觀設計或已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外觀設計類似的外觀設計申請外觀設計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寫明其外觀設計的注冊號或申請?zhí)枴?/SPAN>
(四)具有該外觀設計所屬領域普通知識的人根據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體現(xiàn)外觀設計的物品的記載或申請書后所附圖紙、照片或模型不能明白體現(xiàn)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從而弄不懂該外觀設計時,應當在申請書上寫明體現(xiàn)診外觀設計的物品的材料或大小。
(五)體現(xiàn)外觀設計的物品的形狀、圖案或色彩可以隨該物品的機能而變化,欲就該變化前后的該物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寫明讀請求并說明該物品的機能。
(六)根據第一款或第二款規(guī)定所提交的圖紙、照片或模型有其外觀設計的色彩,如果繪成白色或黑色中的一種顏色時,可以省略彩色。
(七)根據前款規(guī)定省略彩色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將此點寫明。
(八)在根據第一款規(guī)定提交的圖紙上繪上外觀設計或以根據第二款規(guī)定提交的照片或模型體現(xiàn)外觀設計的,如果體現(xiàn)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全部或部分為透明時,必須在申請書上將此點寫明。
第七條 一項外觀設計一件申請
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必須根據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的物品分類,按外觀設計分別提出。
第八條 成套物品的外觀設計
(一)外觀設計為由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的習慣上作為成套物枯銷售或同時使用的兩種以上的物品(下稱“成套物品”)構成的物品的外觀設計并且在成套物品整體上統(tǒng)一時,可以作為一項外觀設計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二)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申,僅限在構成核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觀設計根據第三條、第五條和第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guī)定可以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情況時,可以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第九條 先申請
(一)兩件以上的相同或類似外觀設計于不同日期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僅最先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人可以就其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二)兩件以上的相同或類似外觀設計于同日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僅根據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協(xié)商確定的一個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就其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如果協(xié)商不一致或不能協(xié)商時,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
(三)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被撤回或無效的,在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時,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四)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由不是外觀設計的設計人并且也末繼承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的人提出時,在適用第一款或第二款規(guī)定時,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不視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五)在第二款的情況下,特許廳長官必須指定一定的期限,通知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進行協(xié)商并申報協(xié)商結果。
(六)末根據前款規(guī)定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該款規(guī)定的申報時,特許廳長官可以認為第二款規(guī)定的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
第十條 類似外觀設計
(一)外觀設計權人可以就僅與自己的注冊外觀設計相類似的外觀設計(下稱"類似外觀設計")取得類似外觀設計注冊。
(二)僅與根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類似外觀設計相類似的外觀設計不適用于該款規(guī)定。
第十條之二 外觀設計洼冊中請的分案
(一)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將包含兩項以上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一部分分為一件或兩件以上新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二)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審定或審決確定后,不得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分案。
(三)進行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分案時,新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視為在原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提出的。但是,在適用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昭和34年法律第I2I號)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guī)定時,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一)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將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分開,按構成成套物品的物品的外觀設計分別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二)根據前款規(guī)定將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分案時,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視為撤回。
(三)第十條之二第二款和第三款規(guī)定準用于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分案。
第十二條 申請的變更
(一)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將類似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變更為獨立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指類似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以外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下同。
(二)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將獨立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變更為類似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三)在外觀設汁注冊申請的審定或審決確定后,不得進行前兩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變更。
(四)第十條之二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準用于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變更。
第十三條
(一)專利申請人可以將其專利申請變更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但是,自該專利申請的最初駁回審定副本送達(包括按照有關工業(yè)產權手續(xù)等的特例的法律(平成2年法律第30號)規(guī)定該副本視為送達的情況,下款同該之日起三十日后,不在此限。
(二)實用新型注冊申請人可以將其實用新型注冊申請變更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但是,自核實用新型注冊申請的最初駁回審定副本送達之日起三十才后,不在此限。
(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根據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延長時,本條第一款例外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限也視為相應延長。
(四)實用新型法(昭和34年法律第I23號)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根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準用的專利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延長時,本條第二款例外規(guī)定規(guī)定的期限也視為相應延長。
(五)第十條之二第三款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準用于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guī)定的申請的變更。
第十三條之二 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國際申請的申請變更的特例
(一)將根據專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三第一款或第一百八十四條之十六第四款規(guī)定視為專利申請的國際申請變更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如果是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六第二款規(guī)定的日語專利申請時,在辦理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五第一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之后,如果是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四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語專利申請時,在辦理該款及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五第一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之后和根據該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繳納手續(xù)費后 (根據該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十六第四款規(guī)定視為專利的國際申請時,在該款規(guī)定的決定后),才能變更。
(二)將根據實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一款或第四十八條之十四第四款規(guī)定視為實用新型注冊申請的國際申請變更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如果是該法第四十八條之六第二款規(guī)定的日語實用新型注冊申請時,在辦理該法第四十八條之五第一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如果是該法第四十八條之四用外語書寫的國際實用新型注冊申請的譯文]第一款規(guī)定的外語實用新型注冊甲請時,在辦理該款及該法第四十八條之五第一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后和根據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繳納手續(xù)費后 (根據該法第四寸八條之十四第四款規(guī)定視為實用新型注冊申請的國際申請時,在該款規(guī)定的決定后),才能變更。
第十四條 保密外現(xiàn)設計
(一)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可以指定自外觀設計注冊之日起三年以內的期限,請求在此期限內對其外觀設計保密。
(二)提出前款規(guī)定的請求時,必須在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間特許廳長官提交記載有下列事項的文件:121
(1)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2)請求保密期限。
(三)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或外觀設計權人可以請求延長或縮短根據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的保密期限。
(四)有下列各項情況之一時,特許廳長官必須將根據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請求保密的外觀設計向外觀設計權人以外的人公開:
(1)取得外觀設計權人的同意時;
(2)該外觀設計或與該外觀設計相同或類似的外觀設計的審查、審判、再審或訴訟當事人或參加人提出請求時;
(3)法院提出請求時;(4)利害關系人以記載有外觀設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注冊號的文件或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向特許廳長官提出請求時。
第十五條 專利法的準用
(一)專利法第三十八條(共同申請)、第四十條(說明書等的補正與要點變更)和第四十三條(依照巴黎公約要求優(yōu)先權的手續(xù))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下列各項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零四個月”應改成“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起三個月”。
(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款至第七款(專利取得權)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
(三)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職務發(fā)明)規(guī)定準用于雇員、法人的干部或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作出的外觀設計創(chuàng)作。
第三章審查
第十六條審查員的審查
特許廳長官必須讓審查員審查外觀設計注冊申請。
第十七條駁回審定
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為下列各項情況之一時,審查員對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必須作出駁回審定:
(1)該申請注冊的外觀設計為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時;
(2)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申的外觀設計為條約規(guī)定的不能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外觀設計時;
(3)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不具備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時;
(4)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不是該外觀設計的設計人并且也末繼承該外視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時。
第十七條之二關干補正后的外觀設計的新申請
(一)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依照第十九條準用的專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駁回決定的副本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就該補正后的外觀設計提出新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視為在提高該補正手續(xù)的補正書時提出的。
(二)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新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原外視設計注冊申請視為撤回。
(三)前兩款規(guī)定僅限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人在提出第一款規(guī)定的新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同時,向特許廳長官提出記載有其欲適用第一款規(guī)定之意圖的文件。
第十七條之三
(一)特許斤長官為居住在遙遠或交通不便地方的人的利益,應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延長第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
(二)審判長為居住在遙遠或交通不便地方的人的利益,應當請求或者依照職權,可以延長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包括準用于第五十六條之二的情況)準用的第十七條之二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
第十八條外觀設計注冊審定
審查員未發(fā)現(xiàn)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有駁回理由時,必須作出外觀設計注冊審定。
第十九條專利法的準用
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審查員的資格)、第四十八條(審查員的排除)、第五十條(駁回理由的通知)、第五十三條(補正的駁回)、第六十三條(審定的形式)和第六十五條(與訴訟的關系)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四章外觀設計權
第一節(jié)外觀設計權
第二十條外觀設計權的注冊
(一)外觀設計權自注冊時生效。
(二)繳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第一年度的注冊費時,外觀設計權即可以取得注冊。
(三)取得前款規(guī)定的注冊時。應當將下列事項登載于外觀設計公報:
(1)外觀設計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2)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申請?zhí)柤吧暾埖哪暝氯眨?/SPAN>
(3)注冊號及注冊的年月日;
(4)申請書及申請書后所附圖紙、照片、模型或樣品的內容。
(四)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保密的外觀設計的本條第三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事項,盡管有該款規(guī)定,在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指定的期限過后,將立即登載于外觀設計公報。
第二十一條有效期
外觀設計權的有效期為自注冊之日起十五年。
第二十二條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
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與該類似外觀設計所類似的最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除外)的外觀設計 (下稱“基本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合為一體。
第二十三條外觀設計權的效力
外觀設計權人有以獨占其注冊外觀設計及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實施為業(yè)的權利。但是,其外觀設計權訂有獨占實施許可時,在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獨占其注冊外觀設計及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實施的范圍內,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注冊外觀設計的范圍
注冊外觀設計的范圍根據申請書的記載和申請書后所附圖紙的記載或申請書后所附照片,模型或樣品所體現(xiàn)的外觀設計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一)對于注冊外觀設計及其類似外觀設計的范圍,可以請求特許廳進行判定。
(二)有前款規(guī)定的請求時,特許廳長官必須指定三名審判員進行判定。
(三)除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外,判定的程序由政令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與他人的注冊外觀設計等的關系
(一)其注冊外觀設計從屬于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專利發(fā)明或注冊實用新型時,或者在其外觀設計權之中,注冊外觀設計的部分與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專利權、實用新型權或商標權或于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已成立的他人的版權相抵觸時,外觀設計權人、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不得以實施該注冊外觀設計為業(yè)。
(二)其注冊外觀設計的類似外觀設計從屬于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專利發(fā)明或注冊實用新型時,或者在其外觀設計權之中,注冊外觀設計的類似外觀設計部分與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他人已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或商標權或于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已成立的他人的版權相抵觸時,外觀設計權人、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不得以實施該注冊外觀設計的類似外觀設計為業(yè)。
第二十七條獨占實施許可
(一)外觀設計權人可以就其外觀設計權與他人訂立獨占實施許可。
(二)在訂立的許可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以獨占該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實施為業(yè)的權利。
(三)專利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移轉等)、第九十七條第二款(放棄)和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 (登記的效果)規(guī)定準用于獨占實施許可。
第二十八條普通實施許可
(一)外觀設計權人可以就其外觀設計權與他人訂立普通實施許可。
(二)在本法規(guī)定或所訂立的許可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以實施該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為業(yè)。
(三)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共有)、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放棄)和第九十九條(登記的效果)規(guī)定準用于普通實施許可。
第二十九條因先使用而成立的普通實施許可
不知道他人就該外觀設計已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而獨自創(chuàng)作出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或者不知道他人就該外觀設計已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而從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設計人那里得知該外觀設計,在別人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恨據第十五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或根據第十七條之二第一款 (含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之二準用的情況)規(guī)定,其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被視為提交手續(xù)補正書時提出的時,為原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或提交手續(xù)補正時),在日本國內已實施或準備實施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人,在其實施或準備實施的外觀設計和事業(yè)目的范圍內,可以取得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所取得的外觀設計權的普通實施許可。
第三十條因于無效審判請求登記前實施而成立的普通實施許可
(一)符合下列各項情況之一的人,在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審判請求登記前,不知道該外觀設計注冊符合該款各項規(guī)定的情況之一,在日本國內已實施或準備實施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在其實施或準備實施的外觀設計和事業(yè)目的范圍內,可以取得該外視設計權或該外觀設計注冊無效時已成立的獨占實施許可的普通實施許可。
(1)在兩件以上的相同或類似外觀設計注冊之申,其注冊成為無效的原外觀設計權人;
(2)正當權利所有人就相同或類似外觀設計取得外觀設計注冊時,其外觀設計注冊成為無效的原外觀設計權人;(3)屬前兩項規(guī)定的情況時,在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判請求登記時已取得其外觀設計注冊成為無效的外觀設計權的獨占實施許可或該外觀設計權或其獨占實施許可的具有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效力的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
(二)該外觀設計的權利所有人或其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從根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普通實施許可的人那里收取適當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外觀設計權等的有效期屆滿后的普通實施許可
(一)在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或同日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中,該注冊外觀設計的類似外觀設汁部分與先提出或同日提出外觀設計注珊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相抵觸時,先申請或同日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約有效期屆滿后,在原外觀設計權的范圍內,原外觀設計權人可以取得該外觀設計權或其外觀設計權約有效期屆滿時已成立的獨占實施許可的普通實施許可。
(二)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或同日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與該外觀設計權相抵觸時,前款規(guī)定準用于該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的有效期屆滿時。
第三十二條
(一)在該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或同日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中,該注冊外觀設計的類似外觀設計部分與先提出或同日提出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相抵觸時,先申請或同日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外觀設計權的有效期屆滿后,屆滿時已取得其有效期屆滿的外觀設計權的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或該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的具有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效力的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原權利的范圍內,可以取得該外觀設計權或其外觀設計權的有效期屆滿時已成立的獨占實施許可的普通實施許可。
(二)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日前或同日提出申請并取得注冊的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與該外觀設計權相抵觸時,前款規(guī)定準用于該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的有效期屆滿時。
(三)該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有權從根據前兩款規(guī)定取得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那里收取適當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訂立曾通實施許可的攝決
(一)其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為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況,為實施其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而需取得普通實施許可或取得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的普通實施許可時,外觀設計權人或其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請求與該條規(guī)定中的他人協(xié)商。
(二)在外觀設計權人或其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欲以根據協(xié)商取得的普通實施許可或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的普通實施許可所實施的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范圍內,被請求進行前款協(xié)商的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中的他人可以請求與該外視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協(xié)商,以取得其普通實施許可。
(三)第一款規(guī)定的協(xié)商不一致或不能進行協(xié)商時,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請求特許廳長官進行裁決。
(四)第二款規(guī)定的協(xié)商不一致或不能進行協(xié)商時,于前款規(guī)定的裁決請求提出后,在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根據第七款準用的專利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提交答辯書的期限內,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中的他人可以請求特許廳長官進行裁決。
(五)在第三款或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果訂立普通實施許可可能不合理地損害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中的他人或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的利益,特許廳長官不得作出訂立普通實施許可的裁決。
(六)除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外,在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況下,如果未根據第三款規(guī)定的裁決請求作出訂立普通實施許可的裁決,特許廳長官不得作出訂立普通實施許可的裁決。
(七)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二(裁決的程序等)規(guī)定準用于本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guī)定的裁決。
第三十四條普通實施許可的移轉等
(一)除根據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專利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或實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裁決而取得的普通實施許可外。僅限與其實施的事業(yè)一起移轉或取得外觀設計權人(在與獨占實施許可有關的普通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為外觀設計權人和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的同意及繼承等一般繼承時,普通實施許可可以移轉。(二)除根據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專利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或實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裁決取得的普通實施許可外,僅限取得外觀設計權人(在與獨占實施許可有關的普通實施許可的情況下,為外觀設計人和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的同意時,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就其普通實施許可訂立質權。
(三)根據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專利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或實用新型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裁決而取得的普通實施許可,隨該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的外觀設計權、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移轉,其外觀設計權、專利權或實用新型權失效時,該普通實施許可即失效。
第三十五條質權
(一)外觀設計權、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訂有質權時,除以合同另外規(guī)定外,質權人不得實施該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
(二)專利法第九十六條 (物上代位)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權、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訂立的質權。
(三)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 (登記的132效果)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訂立的質權。
(四)專利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登記的效果)規(guī)定準用于普通實施許可訂立的質權。
第三十六條專利法的準用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專利權的效力所不及的范圍)、第七十三條(共有)、第七十六條(無繼承人時專利權的失效)、第九十七條第一款(放棄)和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登記的效果)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權。
第二節(jié)侵權
第三十七條禁止請求權
(一)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請求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的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的人停止侵極或預防侵權。
(二)在提出前款規(guī)定的請求時,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請求銷毀構侵權行為的物品、拆除用于侵權行為的設備或為預防侵權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如果不以經特許廳長官證明的該外觀設計的記載有第二十條第三款各項規(guī)定的事項的文件提出警告,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請求保密的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不得提出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請求。
第三十八條視為侵權的行為
以制造、轉讓、出租或為轉讓或出租而展出或進口僅生產體現(xiàn)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為業(yè)的行為,視為侵犯該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損失數額的推定等)
第三十九條
(一)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向故意或因遺失侵犯自已的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的人請求賠償自己因其侵犯所受損失時,如果侵權人因其侵權行為而獲益時,該獲利數額推定為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所受損失數額。
(二)外觀設計權人或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向故意或因過失侵犯自己的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的人請求賠償損失時,可以將相當于其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實施時通常應當得到的金錢數額作為自己所受損失數額。
(三)前款規(guī)定并不妨礙超出該款規(guī)定的金額請求賠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侵犯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的人非故意或無重大過失時,法院在確定損失數額時可以將該款規(guī)定的金額作為參考。
第四十條過失推定
侵犯他人的外觀設計權或其獨占實施許可的人,其侵權行為被推定為有過失。但是,侵權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保密的外觀設計權或其獨占實施許可時,不在此限。
第四十一條專利法的準用
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文件的提交)和第一百零六條 (恢復信譽的措施)規(guī)定適用于侵犯外觀設計權或其獨占實施許可。
第三節(jié)注冊費
第四十二條注冊費
(一)在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約有效期期間,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人或外觀設計權人必須每件每年繳納下列金額的注冊費:
(1)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六千八百日元;
(2)第四年至第十年每年一萬三千五百日元;
(3)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每年二萬七千日元
(二)取得類似外觀設計注冊的人,每件必須繳納六千八百日元的注冊費。
(三)前兩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屬于國家的外觀設計權。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注冊費的繳納必須按照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附有專利印花。
第四十三條注冊費的繳納期限
(一)前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第一年度的注冊費或該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注冊費,必須自外觀設計注冊審定或審決的副本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前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第二年度以后各年度的注冊費,必須于前一年繳納。
(三)根據注冊費繳納人的請求,特許廳長官可以延長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四條注冊費的補繳
(一)外觀設計權人未能于前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注冊費時,雖然該期限已過,可以于該期限過后六個月內補繳。
(二)外觀設計權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補繳注冊費時,除繳納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注冊費外,還必須繳納與該注冊費同額的附加注冊費。
(三)前款附加注冊費的繳納必須按照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附有專利印花。
(四)外觀設計權人未能根據第一款規(guī)定于注冊費繳納期限內繳納注冊費及前兩款的附加注冊費時,其外觀設計權視為追溯到前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五條專利法的準用
專利法第一百一十條(利害關系人繳納專利費)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除外)及第二款(已繳納的專利費的退還)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費。
第五章審判
(對駁回審定的審判)
第四十六條
(一)收到駁回審定的人對該審定不服時,自該審定副本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審判。
(二)非因前款審判請求人責任的理由未能于該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審判請求時,盡管有該款規(guī)定,在其理由消失之日起十四日內并且于該期限過后六個月內仍可以請求審判。
(對補正駁回決定的審判)
第四十七條
(一)收到第十九條準用的專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駁回決定的人對該決定不服時,自該決定副本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審判。但是,提出第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guī)定的新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時,不在此限。 (二)前條第二款規(guī)定準用于前款規(guī)定的審判請求。
(外觀設計注冊的無效審判)
第四十八條
(一)外觀設計注冊為下列各項情況之一時,可以請求審判,使該外觀設計注冊無效:
(1)該外觀設計注冊違反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時;
(2)該外觀設計注冊違反條約規(guī)定時;
(3)該外觀設計注冊為不是外觀設計的設計人并且也末繼承諒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取得權的人取得時;
(4)外觀設計取得注冊后,該外觀設計權人成為不能根據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享有外觀設計權的人時,或者孩外觀設計注冊違反條約規(guī)定時。
(二)外觀設計權失效后也可以請求前款規(guī)定的審判。
(三)有人提出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判請求時,審判長必須將此通知取得該注冊外觀設計的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或享有該注冊外觀設計己經登記的權利的人。
第四十九條
(刪除)
第五十條
(一)外觀設計注冊(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除外,下同)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時,外觀設計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如果外觀設計注冊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況,該外觀設計注冊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時,外觀設計權視為自該外觀設計成為該項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時即不存在。
(二)基本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時,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即無效。
(三)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時或者根據前款規(guī)定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無效時,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況,該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時,或者基本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為該項規(guī)定的情況,因該基本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無效審判的審決確定而使其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根據前款規(guī)定變?yōu)闊o效時,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權視為自該類似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或基本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注冊成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況時起即不存在。
(關干審查的規(guī)定的準用)
第五十一條
(一)根據下條準用的專利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準用的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法第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準用于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因審判決定而駁回補正的情況。
(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準用于有理由請求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判時。但是,根據下條準用的專利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作出進一步審查的審決時,不在此限。
(三)專利法第五十條(駁回理由的通知)規(guī)定準用于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審判中發(fā)現(xiàn)與審定理由不同的駁回理由時。
(專利法的準用)
第五十二條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廣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條(審判請求、審判員、審判程序、與訴訟的關系及審判費用)規(guī)定準用于外現(xiàn)設計的審判。
第六章再審與訴訟
(再審請求)
第五十三條
(一)當事人對確定審決可以請求再審。
(二)民事訴訟法(明治23年法律第29號)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百二十一條(再審的理由)規(guī)定準用于前款規(guī)
定的再審請求。
第五十四條
(一)審判請求人勻被請求人串通以損害第三者的權利或利益為目的取得審決時,核第三者對診確定審決可以請求再審。
(二)請求前款規(guī)定的再審時,必須將審判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作為共同被請求人。
(因再審而恢復的外觀設計權的效力的限削)
第五十五條
(一)注冊無效的外觀設計權因再審而恢復時,外觀設計權的效力不及于核審決確定后至再審請求登記前善意進口或在日本國內制造或取得的體現(xiàn)讀注冊外6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矗。
(二)注冊無效的外觀設計權圓再審而恢復時,外觀設計權的效力不及于下列行為:
(1)在診審決確定后至再審請求登記前善意實施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
(2)在該審決確定后至再審請求登記前善意制造、轉讓·出租或為轉讓或出租而展出或進口僅生產體現(xiàn)核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所用的東西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注冊無效的外觀設計權因再審而恢復時或者已作出駁回審決的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因再審而取得外觀設計注冊時,于談審決確定后至再審請求登記前在日本國內己善意實施或準備實施該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人在其實施或準備實施的外觀設計和事業(yè)目的范圍內,可以取得該外觀設計權的普通實施許可。
(審判的規(guī)定的準用)
第五十六條之二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準用于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對審判的確定審決的再審。
(專利法的準用)
第五十七條
專利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再審的請求期限)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審判的規(guī)定等的準用)規(guī)定準用于再審。
第五十八條
(刪除)
(對審決等起訴)
第五十九條
(一)對審決的起訴和第五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準用的專利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所準用的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準用的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對駁回決定的起訴及對審判或再審請求書的駁回決定的起訴,為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
(二)專利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起訴期限等)和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告資格、起訴的通知、審決或決定的撤銷及判決書正本的送交)規(guī)定準用于前款規(guī)定的訴訟。
(關干報酬數額的訴訟)
第六十條
(一)收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guī)定的裁決的人,對該裁決決定的報酬數額不服時,可以提出訴訟,要求增減該數額。
(二)專利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起訴期限)和第一百八十四條(被告資格)規(guī)定準用于前款規(guī)定的訴訟。
(不服申訴與訴訟的關系)
第六十條之二
專利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二(不服申訴與訴訟的關系)規(guī)定準用于本法或基于本法的命令規(guī)定的處分 (第六十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的處分除外)的撤銷訴訟。
第七章雜則
(手續(xù)的補正)
第六十條之三
辦理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請求或其他與外觀設計注冊有關的手續(xù)的人,只要案件屬于審查、審判或再審的范,可以進行補正;
(在外觀設計注冊簿上注冊)第六十一條
(一)下列事項注冊在特許廳備存的外觀設計注冊簿上:
(1)外觀設計權的成立、移轉、失效或處分的限制;
(2)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的訂立、維持、移轉、變更、失效或處分的限制;
(3)以外觀設計權、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為標的的質權的訂立、移轉、變更、失效或處分的限制。
(二)外觀設計注冊簿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用磁帶 (包括用相當于磁帶的方法可以將一定的事項準確記錄下來物品,下同)制作。
(三)除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外,關于注冊的必要事項由政令規(guī)定。
(外觀設計注冊證的頒發(fā))
第六十二條
(一)外觀設計權進行注冊后,特許廳長官必須向外觀設計權人頒發(fā)外觀設計注冊證。
(二)關于外觀設計注冊證的補發(fā)問題由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
(證明等的請求)
第六十三條
任何人都可以請求特許廳長官出具與外觀設計注冊有關的證明文件的副本或抄本,或請求閱覽或復制文件、模型或樣品,或出具記載有外觀設計注冊簿申的用磁帶制作的部分所記錄的事項的文件。但是,對于下列文件、模型或樣品,當特許廳長官認為需要保密時,不在此限:
(1)外觀設計注冊申沒有的申請書或申請書所附圖紙、照片、模型或樣品;
(2)與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保密的外觀設計有關的文件、模型或樣品;
(3)核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尚未取得外觀設計注冊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審判的文件;
(4)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
(外設觀計注冊標志)
第六十四條
外觀設計權人、獨占實施許可或普通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通商產業(yè)省令的規(guī)定,努力在體現(xiàn)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上或該物品的包裝上使用標明該物品的外觀設計是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標志(下稱“外觀設計注冊標志”)。
(禁止假冒標志)
第六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在體現(xiàn)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以外的物品上或診物品的包裝上使用外觀設計注冊標志或與之容易混淆的標志的行為;
(2)轉讓、出租或為轉讓或出租而展出體現(xiàn)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以外的物品,在該物品或該物品的包裝上使用外觀設計注冊標志或與之容易混淆的標志的行為;
(3)為使別人制造或使用或為轉讓或出租體現(xiàn)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物品以外的物品,在廣告上使用標明該物品的外觀設計是注冊外觀設計或其類似外觀設計的標志或與之容易混淆的標志的行為。 (外觀設計公報)
第六十六條
(一)特許廳發(fā)行外觀設計公報。
(二)除本法規(guī)定的事項外,外觀設計公報登載下列事項:
(1)外觀設計權的失效 (因有效期屆滿而失效和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失效除外);、
(2)審判或再審的請求或撤回或審判或再審的確定審決;
(3)裁決請求或其撤回或裁決;
(4)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對審決等起訴的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訴訟的確定判決。
(手續(xù)費)
第六十七條
(一)下列人員應當考慮實際開銷的費用按照政令規(guī)定的數額繳納手續(xù)費:
(1)按照第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請求公開外觀設計的人;
(2)按照第十五條第二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呈報繼承的人;
(3)按照第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三條第蘭款或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延長期限或按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準用的專利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請求變更日期的人;
(4)請求補發(fā)外觀設計注冊證的人;
(5)按照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證明的人;
(6)按照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出具文件的副本或抄本的人;
(7)按照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閱覽或復制文件、模型或樣品的人;
(8)按照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請求出具記載有外觀設計注冊簿中的用磁帶制作的部分所記錄事項的文件的人。
(二)辦理附表申欄規(guī)定的事項的人必須繳納該表下欄中的政令規(guī)定的數額的手續(xù)費。
(三)前兩款規(guī)定不適用于繳納手續(xù)費的人為國家時。
(四)第一款或第二款的手續(xù)費的繳納必須按照通商產業(yè)省令規(guī)定附有專利印花。
(五)根據繳納人的請求,多繳、誤繳的手續(xù)費可以退還。
(六)自繳納之日起超過一年后,不得提出前款規(guī)定的手續(xù)費退還請求。
(專利法的準用)
第六十八條
(一)專利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期限和日朋)規(guī)定準用于本法規(guī)定的期限和日期。
(二)專利法第六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九十四條(手續(xù))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申請、請求等與外觀設計注冊有關的手續(xù);
(三)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外國人享有的權利)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權等與外觀設計注冊有關的權利。
(四)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條約的效力)規(guī)定準用于外觀設計注冊。
(五)專利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至第一百九十二條(送達)規(guī)定準用于本法規(guī)定的送達。
(六)專利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三 (根據行政不服審查法規(guī)定提出不服申訴的限制)規(guī)定準用于本法規(guī)定的補正駁回決定、審定、審決和審判或再審的請求書的駁回決定及根據本法規(guī)定;不能提出不服申訴的處分。
第八章罰則
(侵權罪)
第六十九條
(一)侵犯外觀設計權或獨占實施許可者,或三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二)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欺詐行為罪)
第七十條
以欺詐行為取得外觀設計注冊或判決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假冒標志罪)
第七十一條
違反第六十五條(禁止假冒標志)規(guī)定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或十萬日元以下罰金。
(偽證簿罪)
第七十二條
(一)根據本法規(guī)定而宣誓的證人、鑒定人或翻譯,對特許廳或接受特許廳委托的法院進行虛假陳述、鑒定或翻譯時,處三個月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二)犯有前款之罪者于案件的審定或審決確定前坦白時,可以減刑或免刑。 (泄密罪)
第七十三條
特許廳職員或前職員泄露或盜用因職務而得知的正在外觀設計注冊申請審批中的外觀設計的秘密時,處一年以下徒刑或五萬日元以下罰金。
(雙罰規(guī)定)
第七十四條
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個人的代理人、雇主和其雇員在從事該法人或個人的業(yè)務過程中有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侵權罪]、第七十條[欺詐行為罪]或第七十一條[假冒標志罪]的行為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個人也處各條規(guī)定的罰金。
(罰款)
第七十五條
根據第五十二條[專利法審判規(guī)定的準用]、第五十七條[專利法再審規(guī)定的準用]準用的專利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審判的規(guī)定等的準用]所分別準用的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證據調查及證據保全的準用]準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說明的方法]或第三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訊問的補]規(guī)定而宣誓的人對特許廳或接受特許斤委托的法院進行虛假陳述時,處五千日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根據本法規(guī)定被特許廳或接受特許廳委托的法院傳喚者,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或拒絕宣誓、陳述、作證、鑒定或翻譯時,處五千日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在進行證據調查或證據保全時,收到特許廳或接受特許廳委托的法院根據本法規(guī)定發(fā)出的提交或出示文件及其他物品的命令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該命令時,處五千日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