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分特殊職務作品與法人作品的關鍵在于創(chuàng)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員工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chuàng)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若點、線、面以及幾何圖形安排的科學之美由其個人創(chuàng)作完成,應屬特殊職務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工程設計圖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仍應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基本原則,以普通觀察者的眼光對被控侵權圖紙與權利作品進行比對,若二者整體視覺效果近似,則應認定為實質性相似。有限表達抗辯僅適用于在創(chuàng)作之時對同一思想僅有唯一或極其有限表達的情形,不能因建筑物固定而誤以為表達受限。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原告):華東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簡稱華東設計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都設營造建筑設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簡稱都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凌某甲
原審被告:徐某乙原審第三人:武漢生態(tài)城碧桂園投資有限公司華東設計院是涉案武漢光谷希爾頓酒店項目的設計單位,凌某甲是該酒店項目的設計總負責人、徐某乙也參與了該項目設計。二人原為華東設計院員工,離職后就職于都設公司。華東設計院認為,都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都設設計”、官網以及凌某甲在微信公眾號“材料在線”中未經授權使用了華東設計院享有著作權的工程設計圖等作品,侵害了華東設計院享有的工程設計圖作品署名權、發(fā)表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華東設計院據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都設公司、凌某甲、徐某乙立即停止侵害華東設計院著作權的行為;都設公司、凌某甲就侵犯著作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華東院還提出了虛假宣傳相關訴訟請求并索賠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工程設計圖系特殊職務作品,署名權由作者享有,故對華東設計院關于署名權的主張不予支持。由于被控侵權圖紙與華東設計院作品描述對象即酒店建筑物的同一性及表達的有限性,兩者大框架存在相似之處,但被控侵權圖紙上的細部線條或簡化或增加或改變,均無法完整再現華東設計院作品的科學之美,故被告使用的圖紙不構成對華東設計院涉案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侵權。但都設公司的系列宣傳容易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一審判決:都設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華東設計院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14500元,并駁回華東設計院的其余訴訟請求。
華東設計院、都設公司均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工程設計圖在點、線、面以及幾何圖形安排上的科學之美由具體設計師完成,屬于特殊職務作品,而非法人作品。被控侵權圖紙中有12幅與涉案權利工程設計圖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華東設計院對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關于著作權侵權部分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改正。鑒于二審審理期間,都設公司被控侵權文章、圖片均已刪除,華東設計院撤回相應上訴請求,故一審有關著作權的判決結論,二審可予維持。一審關于反不正當競爭部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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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維權之路漫長而又艱辛,我們卻能看到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站出來勇敢發(fā)聲。對于設計行業(yè)的抄襲、“白嫖”,每個設計師(工作室)都要有意地去站出來維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比什么都重要!